澳門勞校中學家長會
章程
第一條——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勞校中學家長會”,中文簡稱為“勞校家長會”;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Pais da Escola Secundária Lou Hau, Macau”,葡文簡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Pais da Lou Hau”;英文名稱為“The Parents’ Association of Lou Hau High School, Macau”,英文簡稱為“The Parents’ Association of Lou Hau”。
第二條——本會以團結勞校家長、熱愛祖國、熱愛澳門、熱愛勞校、協助辦好勞校為宗旨。
第三條——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樂坊二街163號澳門勞校中學。
第四條——凡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勞校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,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,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——會員之權利:
1.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2. 對本會會務及勞校校務提出批評或建議;
3.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;
4. 享受本會會員之福利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之義務:
1. 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;
2. 繳納會費(每學期一次);
3. 協助推動本會的工作;
4. 關心和支持勞校的發展。
第七條—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八條—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。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如有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二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,亦得召開會員大會。而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,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
第九條——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;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十條——會員大會的職權:
1.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;
2. 聽取監事會意見;
3. 審議財務報告;
4. 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;
5.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;
6. 修改會章。
第十一條——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顧問若干人,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作。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會長會由不多於七人且總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,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不少於二人。會長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三條—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及主持會員大會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。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。
第十四條——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,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。其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—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。理事會亦設秘書處及聯絡、福利、康樂、財務等部。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若干人。各部設部長一人,副部長若干人。正副理事長、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。
第十六條——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2.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;
3.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;
4.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5. 提議新一屆會員大會會長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侯選人名單方案,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。
第十七條——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,由三至九人且總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。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八條——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。
第十九條——本會經費來源為:
1. 會員每學期繳交的會費;
2. 澳門勞校中學合作社分紅撥款;
3. 本會得接受社會人士及家長捐贈;
4.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;
5. 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。
第二十條——除日常運作所需資金外,本會會款存放理事會指定之銀行。
第二十一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。